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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目前我國對夫妻離婚後胚胎的歸屬權並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,所以說具體情況我們還不得而知,但是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時期產生的胚胎,理應有二人共同擁有。在二人未達成一致之前,一方不得隨意處置胚胎,也不能進行胚胎移植,即使是一方死亡,生存一方也不能自行處置胚胎。

試管期離婚胚胎屬於兩人共有

簡單來說,試管期間離婚,胚胎歸二人共同所有。這不僅僅是因為法律的界定,更是因為倫理來判斷的,所以說在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,胚胎都是存放在醫院的。

  • 倫理原則:北京師範大學哲學院教授田海平曾經提出,只有合法生育的夫妻才能處置冷凍胚胎,這是首要的倫理原則,目前大部分的醫院都是依據這條倫理原則操作;
  • 雙方協商:因為目前尚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,因此如果一方想要處置胚胎,需就此問題雙方達成一致,才能獲得醫院允許處置胚胎;
  • 暫存醫院:一般情況下不得允許離婚後的胚胎植入,因為父母雙方無權讓子女出生在單親家庭,所以在大部分情況下,離婚後所剩的胚胎大多都被儲存在醫院,等待雙方達成一致後予以處理。
總的來說,試管期間離婚胚胎的所屬權很難界定,因為從法律上講,胚胎是二者共有的,如果離婚之後,胚胎也應該由二者共同決定去留。由於目前法律尚未健全,關於這方面的問題和糾紛,一般通過倫理來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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